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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南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南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南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四届三次会员大会
南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 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通市(含所属市、县、区)从 事装饰装修、安装行业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材 料生产及产品营销、环境检测、中介组织、科研教育等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专 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 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 会道德和职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政府治理行业和企业 的参谋助手、联系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协会 的行业引领、服务、协调、自律作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 益的作用,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快速稳定发展。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中共南通 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总支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相关部门和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 105号(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有恒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建筑智能行业的管理。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行业指导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编制有关装饰装修、安装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价格、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市场管理、实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装饰装修、安装等行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适应经济“新常态”,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质量进行自检自查,指导会员单位改进质量,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工程项目的联手合作,处理投诉、协助企业应对仲裁或诉讼。
(五)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管理信息的交流,举办技术讲座,技艺竞赛,工程、队伍推介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进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 +”行动计划。
(六)积极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培训,不断提高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遵法守纪等整体素质。
(七)指导装饰装修企业、安装企业、建筑智能企业加强质量和经营管理,制定本地区行业、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开展行业的评估活动,宣传表彰先进,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八)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及在线学术、技术资料,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九)组织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开展各类政府倡导的创建活动,参与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十)根据政府部门授权,承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事业单位为单位会员;
(二)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热心协会工作;
(三)在装饰装修、安装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场所证明,个人会员提交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会牌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牌。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果减交会费,视为自动降低会员等级。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降低会员等级或者被除名后,其负责人或代表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1-2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承认本会章程;
(二)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三)有成为本会理事的意愿,并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制定理事的产生方法和分配名额;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九)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会长同意的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 30%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会长或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 七 ) 特、一级资质企业或对行业和协会发展有较大积极影响的单位会员主要负责人或特级企业装饰装修、安装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入职本会,且符合以上任职条件,可直接提名为本会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每年提名 5-10 名副会长担任当值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届执行会长花志华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四 ) 提名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五)提名当值会长;
(六)对秘书长提名或建议免除副秘书长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建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交由理事会或会长会研究决定。审定秘书长提名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任期五年。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或建议免除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审查;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审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会长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会长决定的协会活动和行业发展必须支出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5 月 31 日四届三次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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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3 16: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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