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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分会机构管理办法
- 分类:协会动态
- 发布时间:2024-08-14 08:40
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分会机构管理办法
- 分类:协会动态
- 发布时间:2024-08-14 08:40
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分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会机制管理,规范分会机构行为,调动分会机构积极性,实现协会工作的整体目标,根据协会章程和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方办法。
第二条 各分会机构的不具备法人资格,须服从协会秘书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遵守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规章制度,在各自专业领域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第二章 分会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须有6个以上发起单位。
第四条 有清晰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领域,有规范的名称。
第五条 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六天 经协会会长会议研究同意,并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活动组织管理
第七条 分会机构应在岁末年初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报秘书处,工作计划应包括年度总结安排和具体的工作项目以及其收支预算等。
第八条 年末各分会机构秘书处应同秘书处述职,协会秘书处对各分会机构进行考核。
第九条 各分会机构如需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需同协会秘书处汇报,经审批同意方可开展。
第十条 分会机构若需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须经秘书处同意,活动须利于行业发展,利于协会形象。
第十一条 分会开展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应强迫会员企业参加,不应增加会员企业负担。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协会章程,分会机构设置会长1人,荣誉会长或副会长若干人,秘书处1人,由分会会长提名,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分会聘请。
第十三条 分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聘用工作人员,费用自理。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分会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分会机构不应该设立经济实体,若依托经济实体开展工作的。须在法律层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给经济实体造成任何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分会成立后,应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六章
- 分会机构可以制发文件,但需报秘书处审阅批准后统一编制文号统一印刷以协会名义发出,审批及移交需在秘书处存档备查。
- 分会机构登记成立后,可刻印章,印章的管理和应用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用印人员承担用印责任。
第七章 财务管理
- 分会机构财务应当纳入协会法定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
- 分会机构因非法人,无权与外部组织或实体签订合同或协议。如因工作确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须由秘书处审核同意后,以协会名义对外签订。
- 分会机构实行协会统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制度,开展有偿服务应合理收费,原则上自收自支。
- 分会机构应根据章程积极推荐会员入会,会员入会后,由协会根据其经营领域或特点安排到适合的分会。参加活动
第八章 奖罚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对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分会机构需秘书处考评后,由协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活动不积极、工作不谨慎,给协会或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分会机构。可解聘分会秘书长或撤并重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权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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