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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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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章程

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通市(含所属市、县、区)从事装饰装修、安装行业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生产及产品营销、环境检测、中介组织、科研教育等业务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风尚,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充分发挥协会行业引领、服务、协调、自律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全行业高质量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中共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商会)总支委员会,履行党的全面领导职责,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

本会与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南通市总商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7号(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有恒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安装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履行好政府有关部门转移和委托给本会的相关职能和工作,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行业规范。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诉求,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行业培训、专业咨询和技术、管理等行业交流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及工程质量的提高,开展行检行评,推动建筑装饰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工程质量和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质量和安全进行自检自查自纠,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推进行业和协会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及在线学术、技术资料,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根据政府部门授权,承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二)个人会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2. 单位会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人会员需提交个人身份证,简历、相关证书等资料;
  4. 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诚信公约承诺书。

(三)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会员共享信息;

(七)获得本会的公开刊物和资料;

(八)按章程规定参加本会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九)优先在本会网站或刊物上发布企业新闻、介绍和业绩介绍,推广宣传企业;

(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奖项的评选、成果推介,符合条件的获得本会颁发的荣誉、奖励;

(十一)支持参加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不按期按规定交清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终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政策法规;

(二)关心行业发展,拥护和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能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三)在行业中具有较强实力和积极影响;

(四)本会的有效会员。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为协会负责人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九)决定增补或更换理事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执行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执行会长从常务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从执行会长中产生。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并服从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勤勉尽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对行业和协会发展有较大积极影响的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且符合以上任职条件,可由执行会长集体提名,并经党总支集体研究同意,直接提名为本会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在同年理事会上选举确认,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不得超过40人。对往届超任职数逐步递减至规定人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届理事会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执行会长轮值制,当值会长履行会长职责。 执行会长由本届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8人,依排名顺序按自然年度轮值一年。协会本届法定代表人人选在8名执行会长中产生。

经总商会党委审核同意,并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本会本届法定代表人为葛汉彬。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当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应当坚决执行本章程第四条。积极协助当值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或建议免除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参照常务副会长缴纳会费。列席协会各项会议,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或罢免:

  •       (一)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刋登遗夫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根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区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咨询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自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拓展会员服务空间,优化协会和行业发展环境;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党组织活动;

(四)其他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行业管理部门、送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6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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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3 16: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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