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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草案)》修改的说明--朱德胜
- 分类:协会动态
- 发布时间:2024-08-14 08:31
《协会章程 (草案)》修改的说明--朱德胜
- 分类:协会动态
- 发布时间:2024-08-14 08:31
关于《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修改的说明
朱德胜
各位会员大家好!
我受理事会委托,就协会《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的修改作简要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苏社管【2023】25号),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3、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苏社管【2023】26号)
4、部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5、行业和本会发展变化的实际状况;
6、《中国装饰行业协会章程》(参照);
二、协会《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1、按照《示范文本》第三条增加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2、按照《示范文本》将原第三条第二款增设为:“第四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成立中共南通市装饰装修安装行业协会总支委员会履行党的全面领导职责,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按照《示范文本》,第五条(原《章程》第四条,以下各条对应原《章程》均前移一条)修改为: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
本会与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南通市总商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第六条修改为: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5、第七条根据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表述,修改为:“青年中路87号(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有恒楼2楼)。”
6、第八条由原来的十款精简为现在的六款,其中“(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新增加内容。
7、第十条增加了“(三)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
8、第十一条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中增加了“4、南通市装饰装修行业诚信公约承诺书。”
9、第十二条增加了:
(六)获得会员共享信息;
(七)获得本会的公开刊物和资料;
(八)按章程规定参加本会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九)优先在本会网站或刊物上发布企业新闻、介绍和业绩介绍,推广宣传企业;
(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奖项评选、成果推介,符合条件的获得本会颁发的荣誉、奖励;
(十一)支持参加信用评价。
10、第十四条(一)修改为“无故不按期按规定交清会费;”
11、第十七条(对应原《章程》第十五条)修改为:“会员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终止;会员退回、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业务自行终止。
12、第十八条(对应原《章程》第十六条)(三)修改为“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增设“(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3、按照《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二)(对应原《章程》第十九条(一))修改为“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14、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政策法规;”
15、第二十七条(对应原《章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6、第三十条(对应原《章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执行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17、第三十二条(对应原《章程》第二十九条)(五)修改为“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勤勉尽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修改为“对行业和协会发展有较大积极影响的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且符合以上任职条件,可由执行会长集体提名,并经党总支集体研究同意,直接提名为本会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在同年理事会上选举确认,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8、增加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不得超过40人。对往届超任职数逐步递减至规定人数。”。
19、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20、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届理事会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执行会长轮值制,当值会长履行会长职责。执行会长由本届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7-8人,依排名顺序按自然年度轮值一年。协会本届法定代表人人选在7-8名执行会长中推举产生。
经总商会党委审核同意,并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本会本届法定代表人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会秘书长应当坚决执行本章程第四条。积极协助当值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22、增加:“第三十九条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23、第四节“监事”修改为“监事会”
24、增加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参照常务副会长缴纳会费,列席协会各项会议,具有否决权。”
25、增加“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和全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6、增加“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全部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27、依据上级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经费不得低于总经费5%” 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增加“(三)党组织活动;”
28、第五十八条增加“报告行业管理部门、送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29、第六十三条增加“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30、第六十四条增加“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
31第六十六条增加“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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